你可能聽過 libel 這個詞,但它其實藏著一段從「小書」到「毀謗」的演變史。libel 源自拉丁文 libellus,原意是「小冊子、請求書」,當時在法律上指的是一種正式的書面申訴。試想,如果你在古代想要告狀,你需要寫下一份正式的「陳情書」,這就是它的起點。
隨著時代演變,這種「書面陳情」逐漸演變成「匿名投訴」,甚至是用來攻擊政敵的「匿名小冊子」。到了現代,libel 就不再是溫文儒雅的陳情書,而是指控他人名譽的「惡意毀謗文章」。這就像中文裡的「投書」,本意是表達意見,但若內容不實且蓄意中傷,就被視為「抹黑」或「潑髒水」。
這中間的落差在於,libel 鎖定的是「白紙黑字」的證據,這也是為什麼法律上它與口頭的 slander(流言蜚語)區隔開來。所以下次看到 libel,先問自己:這是在講正式的投書,還是指控有人在文字上惡意抹黑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