你看到 witnesses 這個字,可能直覺想到它是法庭上的證人,其實你已經抓到它的一半靈魂。witness 源自古英文 wit(智慧、知識),原本是指擁有「知識」的人。就像中文說「見多識廣」,擁有知識的人才有資格作證。
這個詞從「知識」演變成「作證」,是因為當時的人認為:親眼所見(wit)的真相才是最有力量的證據。這就像中文裡的「見證」一詞——因為我親眼看見(見),所以能為你作保證(證)。
witnesses 作為動詞時,意味著「親眼目睹」。就像你說「我目睹了那場車禍」,這不僅是看,還包含了一種確認事件發生過程的義務。這與證人需要在法庭上「把看到的一一交代」是一樣的邏輯。
看到 witnesses 先問自己:這裡指的是那個在法庭上作證的「人」(名詞),還是某個現場目擊過程的「動作」(動詞)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