你可能以為 arguable 就是「可以爭論的」,但它其實有兩張截然不同的面孔。字源來自拉丁文 arguere(證明/使清楚),在法文中演變成 arguer(爭論)。想像你在法庭上,當你提出一個論點,你是為了把它「說得更清楚」而提出證據,還是為了「吵架」?
這導致了 arguable 在英文裡產生了兩極的用法。一是指「有理可循的」,當你說某個觀點是 arguable 的,你是在說它「站得住腳、有證據支持」;另一種則是「充滿爭議的」,即「沒定論、可以被反駁的」。
這就像中文說的「見仁見智」。你說「這件事還有討論空間」,它既可能是指「這事很有深度,值得細細推敲(有理)」,也可能暗示「這件事根本沒共識,大家吵不完(爭議)」。
下次看到 arguable,先問自己:這是在誇獎這論點「論據充分」,還是在嘲諷這議題「吵個沒完」?